各区教育局、各新区公共事业局(社会建设局),市局直属各学 校:
根据市公安局交警局《关于商请落实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工 作的函》(深公交(函)〔2013〕9 号)精神,市公安局交警局已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,按照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 617号令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以及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 123 号令)要求,正式受理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业务。为 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原《校车驾驶人证》过渡期问题。
在我市确定的《条例》过渡期(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)前, 已办理的《校车驾驶人证》继续有效。从 2013 年 4 月 1 日起, 所有校车驾驶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方可驾驶 校车。对于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后申请办理《校车许可证》的校 车,市公安局交警局将按照《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审核驾驶 人校车驾驶资格。
二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办理地点。
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,可前往市公安局交警局西丽车 管所驾驶证管理科、松岗分所、龙岗分所、龙华分所、坪山分所、 光明分所办理。
三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
(一)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 历,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、不超过 60 周岁;
(二)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; (三)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;
(四)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,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、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;
(五)无犯罪记录;
(六)身心健康,无传染性疾病,无癫痫、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,无酗酒、吸毒行为记录。
四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所需资料
(一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(二)机动车驾驶证;
(三)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、吸毒行为记 录证明(凭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函件办 理,详见附件);
(四)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 的证明。
五、校车驾驶人管理要求。
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 30 日内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。审验时,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 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,参加不少于 3 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、交通安全文明驾驶、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,并接受交 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。
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、任务重,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认真贯彻落实。